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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8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2008-04-24 08:24: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要求,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街7号 第六条 学校概况: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于2007年3月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设有学前教育系、文史教育系、数理教育系、外语教育系、信息工程系、音乐舞蹈教育系、体育教育系、美术教育系、政治教育部等9个系(部)。教职工334人,专任教师218人,其中副高职以上教师126人,博士学位1人,硕士学位16人,客座教授4人。教师中获曾宪梓奖2人,国家级优秀教育工作者5人,国家级优秀教师2人,省级骨干教师15人。学校坐落在牡丹江市市区,是全国学校文化艺术建设先进单位、全国教育科学“九五”“十五”规划国家重点课题先进实验学校、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省级绿色学校。是我省办学特色突出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全日制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我省招生考试办公室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电子档案,具体比例视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除英语教育和现代教育技术(计算机)外,招收的学生外语语种不限,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根据招生计划数量,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满的条件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数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补录工作严格执行补录的缺额计划,对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录取,直至缺额计划录满为止。 第十九条 学校对招生录取的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进行收费。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价联字[2003]32号文件精神,普通类专业学费标准不超过3500元/生,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不超过4000元/生;住宿费为800—1200元,均按学年缴纳。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春雨工程”专项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辟“绿色通道”,特困学生可获得特困生救助。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我校专科生在毕业前,经学校推荐可参加升入本科院校考试,接受本科院校在校生同等教育,毕业成绩合格颁发学习院校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电话:0453—6523508 0453—8105321 0453—8105310,我校招生网网址:http://zs.hljys.cn 或 http://zs.hljys.com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街7号,邮政编码:157011。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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