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2025招生信息-掌上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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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2011-05-13 16:17:00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 民办普通高职院校              学校办学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新城大街1988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高职)专业:     生物制药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眼视光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其中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各专业学费标准均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报考我院考生身体及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各种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录取过程中,院校志愿按“志愿清”方式办理(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录不满再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志愿考生);专业志愿按“志愿清”方式处理(即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志愿录取;两名考生总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比较英语成绩,其次比较数学成绩,再次比较语文成绩,最后比较综合科成绩,如各成绩均相同,则由学院领导视客观情况决定。);未录满专业再按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此类推,直至录取完所有专业。最后,如果个别专业还未录满,则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取)。在院校第一志愿已满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dfzyxy.edu.cn     通讯地址: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新城大街1988号     联系电话:043186172678     联系人:韩雪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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