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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5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2025-05-12 10:15: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政策规定,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办学属性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地址:四川省隆昌市古湖街道人民中路六段368号,邮编:642150。
第五条 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党委书记和校长为双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同时接受考生、社会、新闻媒体、纪监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以社会发展需要、学校自身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等为主要依据制定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市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在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按国家或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调阅考生的档案,根据各省(区、市)招考委确定的投档比例调档。
第十二条 所有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外语教学语种。
第十三条 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按政策规定加分的考生,以加分后的投档分数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排位规则排序录取。四川省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数学两科中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若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且符合专业组内未录取满额专业的录取要求,将由学校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录取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调剂专业顺序按计划缺额从小到大确定,计划缺额相同时,原始计划数大的专业先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艺术与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学校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省专科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中,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艺术类专业依据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体育类专业依据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均不设专业级差。当投档成绩相同时,艺术类考生依次比较省级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若还相同,再按普通类高考文化成绩同分排序规则由高到低排序;体育类考生,比较高考文化成绩,若还相同,则按普通类高考文化成绩同分排序规则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七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其中,教育类专业学生需要按照《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方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因此,建议色觉异常等体检视为不合格的考生慎报学前教育、美术教育等专业。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全面复查,凡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考生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条 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我校专业选科要求。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二条 奖、贷、助学措施: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等多项资助措施,认真落实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绿色通道等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凭我校寄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带上身份证到校报到,若不能按时到校报到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32-5908818 5908888 5909623
监督电话:(0832)5908811
学校网址:www.cnyz.ed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本章程所涉及文件内容,上级部门有最新文件规定的,以上级部门最新文件内容为准。
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5年招生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