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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务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2011-05-05 21:41:0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重庆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于2009 年 2 月 26 日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并于 2009 年 4 月 2 日在教育部备案,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院。 学院全称:重庆商务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 14246 主管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第三条 学院现校区占地 181.6 亩,建筑面积 48960 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 2200 余万元,图书馆藏书 25 余万册,专兼职教师 312 人。其中专兼职教授、副教授、高级讲师 86 人,研究生 92 人。同时重庆市政府已批准大学城校区占地 490 亩,规划建筑面积 300000 平方米。 第四条 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 办学层次为专科。 第五条 学院所有招生专业对学生身体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学院。 第七条 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总数、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八条调档比例根据各地生源情况不超过 120%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学院录取原则: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招生政策、原则和规定,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志愿优先的前提下按高考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无加试要求。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以英语授课。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比例和年龄。 第十一条 学院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和重庆市教委有关文件及规定执行,学费 5000 元 / 学年,住宿费每生每学年 1000-1200 元(详见各省招办公布的招考信息)。 第十二条 招生总数 750 人,专业详见各省招办公布的招考信息。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贫困生生源地贷款等政策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 ① 国家奖学金 8000 元 / 年(全国 5 万名); ② 国家励志奖学金(涉农专业 4% ,其他专业 3% ) 5000 元 / 年; ③ 国家助学金:涉农专业 40% ,其他专业 25% (国家一等助学金占 20% ;国家二等奖学金占 50% ;国家三等助学金占 30% );其中:一等助学金 3000 元 / 年、二等助学金 2000 元 / 年、三等助学金 1000 元 / 年。此外还设立了学院奖学金:一等奖学金 1000 元 / 年( 3% ),二等奖学金 700 元 / 年( 8% ),三等奖学金 500 元 / 年( 15% ),单项奖学金若干。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学院按照教育部及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遵循 “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 ” 和 “ 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 的原则录取新生。 (一)对第一志愿报考学院,高考成绩达到学院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学院的考生,学院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对非第一志愿报考学院且达到学院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学院的考生,学院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符合国家及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学院的考生,学院对此类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四)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专业志愿因满额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向相近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一般不予录取;如有专业录取不满额,则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五)录取结果公布渠道为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专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商务职业学院的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注:我院从来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23-65507150 023-65500933 学院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矿山坡 150 号 邮政编码: 400036 学院网站: http://www.cqswxy.cn 招办邮箱: cqswxyzsjyc@163.com 第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重庆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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