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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海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2009-04-20 19:07:00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坐落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是广东省属的公办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我校 2009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条 招生部门、计划 1.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学校招生办公室是负责本校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 2. 2009年我校各专业面向全国十五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由我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通报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办,由其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 录取原则 1. 我校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划定的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2. 不录取无我校志愿(含院校服从)的考生。 3.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线上考生。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安排专业时则以实际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4. 如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可根据专业缺档情况录取第二志愿有我校专业志愿(含专业服从分配)的考生,后续志愿如此类推。 5.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投挡顺序,尊重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对达到各省 (市)最低投档分数线40分以上的高分考生, 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专业,其余按志愿优先原则确定考生专业,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6. 航海类专业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除总分及身体条件外,还需适当参考外语科目的分数;艺术设计类专业除参加文化科考试外还需参加术科考试;广东省考生报考外语类专业在录取时还需参考英语口语成绩。 7. 录取结果通过各省(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途径查询。 第三条 退档原则 1. 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填报的专业要求。 2. 总分较低,而所报专业志愿又无法调剂。 3. 考生思想政治表现、政审材料不符合有关录取规定。 4. 所有不录取考生的电子档案,均需经过学校监察处审查同意后才能退档。 第四条 学费、住宿费 ①学费:航海类专业 2750元/年;理工类、外语类专业5500元/年;文史类、财经类、管理类专业 4500元/年;艺术设计类专业 8000元/年。 ②住宿费: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分为 500-1200元/年八个档次。 第五条 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 1.奖学金 ① 航海类专业奖学金奖励面为 22%。其中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00、1000、400元/年,按学生人数的2%、5%、15%评定。 ② 其他专业(除航海类专业外的所有专业)奖学金奖励面为 18%。其中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00、1000、400元/年,按学生人数的1%、2%、15%评定。 ③ 学校航海奖学金。从学校评选的三好学生标兵中推荐产生,此项奖学金视学校对外学术交流需要进行评定,每学年每人 10000元。 ④ 中国航海学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等奖 1200元/人,特等奖1500元/人,按航海类专业在校生人数的1/300计算评选人数。 ⑤ 在校表现好,成绩优秀的学生均可参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2.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金额每生不超过 6000元/学年。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 ① 在校表现好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助学金的评定。 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申请缓交学杂费。 ③ 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给予资助性酬金,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④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 ,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由广东省教育厅监制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 证书种类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七条:其他 1.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只招男生 ,其他专业男女兼招。 2. 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如下: 各专业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航海类专业要求身高 1.65米以上;双眼裸眼视力航海技术专业5.0以上,轮机工程技术专业4.8以上;无色盲(弱),肝功正常,乙肝表面抗原呈阴性。 3. 有关咨询、工作联系办法 ①东校区 (校本部)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101号 ②西校区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黄埔村夏阳大街 1号 ③咨询电话: 020-32081599 ④投诉电话: 020-32082358(监察处) ⑤传真: 020-32081599 ⑥网址: http://www.gzhmt.edu.cn ⑦E-mail: gzhzzsb@163.com 4.本章程由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州航海学院,广州航海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