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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2010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2010-04-22 14:52:00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2010 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 “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 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 10588 第五条 学院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 293 号,邮政编码: 510665 ; 西校区: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 576 号,邮政编码: 510630 ; 南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 71 号,邮政编码: 510260 ; 北校区: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 183 号,邮政编码: 510400 ;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单位: 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依照省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我院美术类、音乐类本科专业安排在提前第二批本科 A 类、普通类本科专业安排在第二批本科 A 类录取分数线上录取、专科专业安排在第三批专科 A 类录取分数线上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 “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 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 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 100 %- 120 %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 105% 。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 我院 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 综合高考成绩和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试及外语语种要求及相关科目的要求:我院 英语 专业、日语专业须加试英语口试,成绩要求 C 级以上(含 C 级);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务专业招收文科科目组的成绩要求 D 级以上(含 D 级),招收理科科目组的成绩要求 D 级以上(含 D 级) 。( 注: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分档时考生的文化课及术科分的权重计算比例:我院美术类、音乐类专业执行省招生办的投档原则,招生计划的 40% 用于录取文化高分考生,招生计划的 60% 用于录取术科高分考生;坚持在省招生办投档范围内,综合高考成绩和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 :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少数民族考生的录取办法: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定民族考生资格,按各专业计划分配数和省划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考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 符合 我院 投档要求的情况下, 综合高考成绩和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 本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 专科 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 C 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八条 在广东省, 报 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 D 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 〕 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 本科学费:理工、外语类专业 4300 元 / 学年,文、经、管类专业 3800 元 / 学年,美术类各专业 10000 元 / 学年,音乐类专业 8000 元 / 学年。 专科学费:理工、外语类专业 5500 元 / 学年,文、经、管类专业 4500 元 / 学年。 省级示范性软件学院专业收费: 8000 元 / 学年。 住宿费:视不同的住宿环境在 500 — 1500 元之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我 院奖学金设置的种类为品学兼优考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专项奖学金和单位(个人)专项奖学金。学院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主要采取“奖、助、补、贷、减、缓、勤” 等助学措施,最高的助学金额可达 5000 元。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此外,学院还设有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落实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和指导他们开展勤工助学,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委办,联系人:谢蔚 监督电话:( 020 ) 38265402 传 真:( 020 ) 38265402 电子邮箱 : gsjwb@gdin.edu.cn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 ( 020 ) 38256659 传 真:( 020 ) 38256659 电子邮箱 : zsxsc@gdin.edu.cn 学校网址: http:// www.gdin.edu.cn 招生网址: http://202.192.72.50/zs/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于 2010 年 3 月 23 日 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我院 2010 年本、专科 ( 高职 ) 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授权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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