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 湖南警察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2025招生信息-掌上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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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湖南警察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2010-05-19 16:13:00


  湖南警察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实现招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0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 [2010] 1 号)精神和相关 招生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学院全称、办学地点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学院全称:湖南警察学院( Hunan Police College ) 第四条    办学地点:长沙市远大三路 9 号 第五条    学院为湖南省省属普通公安本科高等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南省公安厅。 第三章    招生主管部门及咨询、联系方式 第六条    我院招生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我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   话: (0731)82791799 82791709  网   页: www.hnpolice.com E-mail : zsjy@hnpolice.com 通讯地址:长沙市远大三路 9 号    邮编: 410138 第四章    招生范围、招生对象 第八条    我院 2010 年面向湖南、湖北、江西、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山西、浙江、江苏、福建 1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数为准。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本省另含参加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本科专业今年仅面向湖南招生。 第五章    招生工作组织机制及人员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牵头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掌握招生政策,审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招生工作需要提名,由院招生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招生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身体健康,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招生的文件,参加学生工作处组织的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招生流程及录取办法。不参加培训者不得参与招生工作。 第六章    公安类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和政审 第十三条    我院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 ( 含电子取证方向 ) 等三个专业为本科公安类特殊专业,招生对象为:年龄在 22 周岁以下( 1988 年 7 月 1 日 以后出生)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的未婚青年。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公安类专业招生的规定,考生必须参加由我院和市(州)公安机关联合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及政审。 第十四条    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细则》外,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身高、体重:男生身高不低于 1.70 米 ,体重不低于 50 公斤 ;女生身高不低于 1.60 米 ,体重不低于 45 公斤 ;身体匀称。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 〔 公斤 〕 = 身高 〔 厘米 〕 -110 ) 25% 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 15% 以上者为过于瘦弱,均不能招录。 (二)视力、辨色:左右单眼裸眼视力文科为 4.8 ( 0.6 )以上,理科为 4.9 ( 0.8 )以上;无色盲、色弱;无青光眼、白内障等严重眼科疾病。 (三)两耳无重听,无口吃,嗅觉不迟钝,无严重腋臭,无重度平趾足(平板脚) , 无跛行、明显八字步、罗圈型腿,四肢无骨折史,骨、关节无畸形和习惯性脱臼。 (四)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不能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不能超过三个。 (五)五官体型端正,无生理缺陷(如鼻畸形、缺指、手残、鸡胸、驼背、两下肢不等长超过两厘米、兔唇、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痕、纹身、少白头等),无慢性皮肤病(头癣、疥疮、泛发性体癣、湿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等)。 (六)无重度下肢静脉、静索静脉曲张,无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颅脑手术史、恶性肿瘤病史、精神病史、癜病史、癔病史。 (七)血压正常;收缩压在 12.00 — 17.40 千帕( 90 — 130 毫米贡柱),舒张压在 8.00 — 11.46 千帕( 60 — 86 毫米贡柱),无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不贫血,心电图正常。 (八)双肾健全,肾功能正常,无急、慢性肾炎 , 无胃或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恶性肿瘤、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丝虫病、阿米巴痢疾。 (九)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心理健康。 (十)胸透、肝功能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谷丙转氨酶赖氏法 40 单位以下),无甲肝、乙肝(含表面抗原 HBSAg 阳性)及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无淋病、梅毒、软下疳、非淋球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携带艾滋病病毒等性病。 (十一)妇科检查无妊娠、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脱垂、乳房肿瘤等妇科疾病。 第十五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项     目 合    格    标    准 备    注 男 女 50 米 7 〞 1 以内 8 〞 6 以内 测试项目合格标准均包含数据本身 立定跳远 2.3 米 以上 1.6 米 以上 男: 1000 米 女: 800 米 3 ˊ 55 〞以内 3 ˊ 50 〞以内 男:俯卧撑   女:仰卧起坐 6 次 /10 秒以上 5 次 /10 秒以上 第十六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必须心理素质测试合格。 第十七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勇敢机智,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志愿献身公安保卫事业,并经公安机关政治审查合格。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 (一)考生本人 1 、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 4 、参加过非法组织活动,或受过学校、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 5 、在思想品德、纪律作风、法制观念等方面有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问题(如流氓、赌博、偷窃等不良行为); (二)考生的直系血亲 1 、有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其中父母亲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或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过拘留或三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2 、有在国外、境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 3 、有犯有严重政治错误,或有正被政法机关侦查、起诉的犯罪嫌疑分子的; 4 、参加法轮功等反动邪教组织的; 5 、有其它影响考生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问题。 (三)考生的旁系血亲 1 、有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 2 、对考生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在国外、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3 、有其它影响考生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问题。 第十八条    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及政审的时间为 6 月底 7 月初,具体时间以各市州招办和公安局下达的通知为准。 第七章                 录      取 第十九条    我院招生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条    我院公安类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 ;普通专业中的法学、信息安全专业安排在本科二批;其余专业安排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职专科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我院考生人数和我院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数确定我院的调档线。阅档比例按各高招办规定比例阅档。 第二十二条    招生人员应仔细审阅每一个考生电子档案,对考生档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不符合规定或未达标准者,不予确定为录取对象。 第二十三条    公安类专业按文化成绩和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政审的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普通专业录取时,应主要考虑第一志愿考生,若本批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可以录取第二或并列志愿考生,如第二或并列志愿的考生档案仍然不足,可以录取服从或调剂志愿考生。对不服从调剂录取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二十五条    法学、文秘专业不录取口吃学生。 第二十六条    鉴于学院除英语教师外目前尚无其它外语语种师资,所以学院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七条    根据当前公安机关录警实际需求情况,公安类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数的 8% 。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八条    普 通专业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我院对市(州)以上级(含市州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优胜者及体育尖子生在同等条件下均实行优先录取。 第三十条    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统一邮寄。 第三十一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指定网站或拨打学校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二条    公安类专业新生入校后,湖南省公安厅和学院共同组织全面复查。三个月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转入普通专业学习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在校管理及毕业待遇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学生统一 住校。公安类专业学生在校着公安学员服, 根据《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普通专业学生参照警务化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第三十 四 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纪法规、校纪校规。学院根据自愿原则动员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按教育部2002年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各项考试、考核合格,颁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大专学历文凭。 第三十 六 条  毕业就业:公安类专业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普通专业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三十 七 条   学院十分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以“面向社会,服务学生”为宗旨,对毕业生就业实行组织推荐、自主择业相结合,每年召开校内大小型就业招聘会数十场。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   我院各类招生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 2010 年各招生专业的学费标准为: (一)本科专业 侦查学: 5000 元 / 生 . 年 治安学: 5000 元 / 生 . 年 刑事科学技术(含电子取证方向): 5000 元 / 生 . 年 法   学:  3400 元 / 生 . 年 信息安全: 3500 元 / 生 . 年 (二)专科专业 文秘专业: 3200 元 / 生 . 年 公共事务管理: 3500 元 / 生 . 年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 4200 元 / 生.年                                                 各专业学费标准正在上报审批中,最终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律实行集体住宿,住宿费标准为 800 元 / 生 . 年(旧公寓)或 900 元 / 生 . 年(新公寓)。 第九章    奖学金、困难补助与助学贷款 第四十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学院实行“奖(奖学金)、贷(国家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困难补助)、减(学费减免)”五位一体的助学工程。 第四十一条   我院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和单项奖学金共四个等级,年奖金标准分别为: 3000 元、 1000 元、 300 元、 100 元,奖励比例控制在 45% 以内。同时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并分别给予奖金 200 元 / 生 . 年、 400 元 / 生 . 年。 第四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经评定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每年可分别获得 8000 元、 5000 元奖学金。 第四十三条    对特困生实行助学金补助政策,每年补助比例为在校生数 8% 左右。经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证明,学管部门审核,学校研究确定为校级甲、乙、丙等困难补助者,每年分别补助 2000 、 1000 、 500 元;被评定为国家助学金者,每年按相应等次分别获得 3000 元、 2000 元或 1000 元的资助。 第四十四条   贫困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十五条   我院还通过在校内外联系勤工助学岗位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等渠道,多方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十章      纪      律 第四十六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颁发的有关文件及政策规定,遵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 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 第四十七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馈赠、宴请,不得收受红包、礼金。 第四十八条    招生工作将认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项承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严禁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做虚假招生宣传、违规录取学生。凡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 2010 年招生工作,由院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 O 一 O 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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